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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泉醫院
文件編號 制訂單位 審查單位 醫學倫理委員會組織章程 制訂日期 修訂日期
九十八年醫倫字0001號 醫學倫理委員會 秘書處 95.11.01 96.03.10
97.03.12
98.04.06六版
一、宗旨:
為落實醫療法第一條所揭示「促進醫療事業健全發展,提高醫療品質,保障病人權益,增進國民健康」的目標,匯聚倫理學、社會學、法學、宗教等範疇設置醫學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一)、為提升本院醫療技術、藥品或醫療器材之水準,確保患者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人體試驗案件,依據赫爾辛基宣言第十三點、「醫療法」第八、七十、七八、七九、八十等條規定,及行政院衛生署所公告項目。
(三)、凡進行和人體相關之醫學研究,包括涉及病人或正常健康受試者之各種非療效性評估及侵入性檢查之臨床試驗,均須經「醫學倫理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審查以保護患者權益。
 
二、任務: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人體試驗申請作業辦法」。
(二)、審查本院各項人體試驗計劃,並督導、評核其施行情形。
(三)、審查有關受試者權益之保障與醫療試驗研究計畫及其成果。
(四)、審議其他有關醫療倫理以及醫學倫理案件。
(五)、保存人體試驗計劃審查、執行、結案等相關資料。
(六)、審訂受試者及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各方之權利與義務。
(七)、審查各類案件重點:
1.人體試驗計劃需依據「醫療法施行細則」規定,對於人體試驗案件審查之重點,並經本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得施行。
2.非人體試驗案件得視需要提報本委員會審查,本委員會依據最新版「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 DECLARATION OF HELSINKI」之規範,審查研究計劃對其研究對象之資格、保護措施、診療資料引用以及其他有關醫療倫理或醫學倫理之事項。
 
三、組織及職權:
(一)、本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院長指派。
(二)、本會設委員九至十三名,由主任委員於本院醫師、護理、醫技、行政人員遴選經主任委員薦請院長聘任。
(三)、本會設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負責開會通知、會議記錄及決議事項之協調處理。
(四)、本會委員屬無給薪制,任期一年,得連任之,若委員離職,由主任委員重新推薦任命至該期屆滿為止。
(五)、本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1.定期舉辦醫學倫理研討會與醫學倫理講座。
2.協助專業醫療人員與病人或家屬間醫學倫理相關議題之諮詢。
3.與學校、宗教團體及社團合作舉辦醫學倫理研討會,教育社區民眾。
4.提供最新的醫學倫理資訊予院內醫療人員。
5.特定醫療行為之審議。
6.醫德卓著事蹟之薦舉、評議。
7.其他有關醫學倫理事項。
 
四、會議規則:
(一)、本會每季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
(二)、會議時主任委員為當然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事前指定代理人為主席,如無指定代理人,則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三)、本會會議,屬一般狀況者,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屬特定醫療行為之審議者,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之出席(含院外委員三分之二之出席),決議事項則須有出席委員過三分之二之同意。
(四)、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院外委員及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五)、委員本身對於醫學倫理爭議事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
(六)、議事內容應以會議記錄陳報本院院長裁決,並依批示執行,必要時應通告有關單位或全院週知。
(七)、本組織章程經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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